民法典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规定-熊祯锋律师|法行宝
2026-07-29 合同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规定,主要涉及两者的定义、适用规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一、定金的规定

  1. 定义与性质:

    •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
  2. 适用规则:

    • 定金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定金罚则: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违约救济方式。

二、违约金的规定

  1. 定义与性质:

    •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但主要以补偿性为主。
  2. 适用规则:

    • 违约金数额: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应当合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 违约金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与联系

  1. 区别:

    • 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兼有惩罚性)。
    • 适用规则不同: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违约金则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 选择适用: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适用。
  2. 联系:

    • 目的相同: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减少违约风险。
    • 相互排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违约救济方式。

举例说明:

假设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甲向乙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 若甲违约:

    • 乙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要求甲支付的2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 或者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甲支付30万元违约金。但乙不能同时要求甲支付定金和违约金。
  • 若乙违约:

    • 甲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即40万元;
    • 或者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支付30万元违约金。同样,甲不能同时要求乙支付定金和违约金。

总结与建议: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选择定金或违约金条款,并明确约定其数额和适用规则。如需进一步了解定金和违约金的具体应用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