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条件-丁勇律师|法行宝
2026-07-29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支付令的申请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1. 请求给付的范围:债权人申请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对于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是不能申请支付令的。

  2.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状态:这些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已经到期,并且数额是确定的。同时,债权人还需要写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法院进行审查。

  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能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

  4. 债务人的情况:债务人必须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这是为了确保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因为支付令的送达是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拒绝接收支付令,人民法院还可以进行留置送达。

  5. 申请的形式和管辖:债权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这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常指的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进行申请。

  6. 未申请诉前保全: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之前,不能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

如果债权人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是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而一旦受理,法院将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将发出支付令,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如果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将产生强制执行力。

希望这些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