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法新规定-汤旭杰律师|法行宝
2026-07-28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的新规定,主要涉及遗嘱形式、遗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1. 遗嘱形式多样化:

    • 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了适应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习惯的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在之前的继承法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民法典继承编取消了这一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 遗产管理人制度:

    • 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如果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宽恕制度:

    • 对丧失继承权的宽恕: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也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4. 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在之前的继承法中,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无人继承的情况发生。

举例说明:

  • 假设张大爷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其中最后一份是录像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儿子。虽然之前有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但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应当以最后的录像遗嘱为准,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 如果李阿姨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那么她的遗产将由她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进行清理和分割。

法律建议:

  • 如果你打算订立遗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确保遗嘱的内容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 如果你是遗产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妥善管理遗产,避免因管理不善而承担民事责任。
  • 在涉及继承问题时,如果遇到复杂情况或者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