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最新标准-徐华锋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刑事辩护

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及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订)》,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已明确细化,具体如下:

一、法定“情节严重”的5类核心情形

  1.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
    (注:指赌场通过赌资抽成、入场费等方式非法获利的总额)

  2. 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
    (需以银行流水、账本等证据证明,包括现场查获的现金及电子支付记录)

  3. 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
    (以实际参与赌博的人员为计算标准,重复参赌者按一人计)

  4.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超3万元
    (针对网络赌场,包括出租、出售赌博平台或技术支持的收益)

  5. 参赌人数达120人以上或赌资超30万元,且属“情节恶劣”
    (如招募未成年人参赌、在疫情期间开设赌场、引发严重社会事件等)

二、司法实践中需重点关注的3类延伸情形

  1. 网络赌场的特殊认定

    • 若赌博网站同时接受多人投注,参赌人数按实际投注账号计算;
    •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以“开设赌场”论处,情节严重标准同上。
  2. 共犯中的“情节严重”

    • 即使未直接参与赌场经营,但为赌场提供资金、场地、技术、宣传等帮助,且帮助行为与赌场规模、获利直接关联的,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并适用“情节严重”标准。
  3. 累犯与前科的影响

    • 曾因赌博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

三、实务建议

  1. 证据固定:若涉嫌开设赌场,需第一时间固定赌资流水、参赌人员名单、赌博工具等证据,避免证据灭失;
  2. 自首与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 量刑协商:在审查起诉阶段,可结合具体情节(如初犯、偶犯、退赃等)与检察机关协商量刑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证据链和司法实践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