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构成-陈志学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刑事辩护

贪污罪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 明确的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涵盖在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特定情况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人员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而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在委托范围内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举例: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主体的情形。而某非国有公司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若利用这一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资产,同样可构成贪污罪。

  1. 直接的犯罪主观意图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行为会导致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的主观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此罪。

举例:某政府官员明知自己收受的财物属于公共财产,仍故意将其据为己有,即体现了直接的犯罪主观意图。

  1. 复杂的犯罪客体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二是职务的廉洁性。其中,职务的廉洁性是贪污罪的主要侵犯对象。公共财物不仅限于国有财产,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举例: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用于扶贫的专项基金,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也严重损害了职务的廉洁性。

  1. 具体的犯罪客观行为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包括: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 侵吞: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收款员将公款不入账而据为己有。
  • 窃取(监守自盗):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骗取: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伪造发票虚报开支骗取公款。
  • 其他手段:除上述三种方式外,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举例:某国有企业出纳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即属于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

总结与建议:

贪污罪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缺一不可。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和处罚,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贪污数额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嫌贪污罪,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作为专业律师,我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走私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如有需要,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