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格式起诉状实行后非格式的废止了吗”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推进和便民诉讼措施的完善,部分法院确实已经推行了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旨在简化诉讼文书的撰写流程,方便群众参与诉讼。这些示范文本通常采用表格化布局,将诉讼文书的核心要素逐项列出,如同“填空题”般引导群众填写,从而降低了撰写难度。
关于非格式起诉状的废止问题:
示范文本的推广并不直接等同于非格式起诉状的废止。示范文本的推行是为了提供一种更加便捷、规范的诉讼文书撰写方式,但并不意味着非格式的起诉状就完全失去了法律效力或被禁止使用。
实际使用中需遵循法院的具体要求。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对于起诉状的格式有不同的要求。有些法院可能鼓励或要求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而有些法院则可能仍然接受非格式的起诉状。因此,在撰写起诉状时,最好先了解当地法院的具体要求。
非格式起诉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只要非格式的起诉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含了必要的诉讼要素,如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并且表述清晰、准确,那么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
综上所述,格式起诉状的推行并不直接导致非格式起诉状的废止。在实际使用中,您需要根据当地法院的具体要求来选择合适的起诉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