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的概念-王如娃律师|法行宝
2026-07-26 刑事辩护

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构成要件

  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要件,体现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则不构成一般累犯。例如,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出狱后又因交通肇事罪再次犯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所以甲不构成一般累犯。

  2.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刑度要求,体现了犯罪的严重性。比如,乙第一次犯罪被判处管制,第二次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前罪刑罚不符合要求,乙不构成一般累犯;若丙第一次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第二次犯罪也应判处无期徒刑,则满足此条件。

  3. 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5年以内”的计算方法是从前罪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若后罪发生时间超过此期限,则不构成累犯。例如,丁于2010年1月1日刑罚执行完毕,2014年12月31日前又犯罪,可能构成累犯;若在2015年1月1日后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4. 年龄条件:犯罪分子在实施前后两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这是对累犯主体的年龄限制,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即使未成年人符合其他累犯条件,也不得认定为累犯。

二、法律后果

对于构成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累犯体现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需要更严厉的处罚来震慑和防范其再次犯罪。从重处罚的幅度会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三、注意事项

  1. 关于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刑罚执行完毕不仅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主刑的实际执行完毕,还包括假释考验期满的情况。在假释考验期内未违反相关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即视为刑罚执行完毕。但需要注意的是,缓刑考验期实际上是刑罚的暂停执行,而非执行完毕。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数罪并罚或其他相应处理。

  2. 特赦与大赦的区别:我国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在涉及赦免的累犯构成判断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而大赦则是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全部免除刑罚的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制度。

综上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多个严格条件,并且对于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体现了对反复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一般累犯的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