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规定内容-马占锦律师|法行宝
2026-07-26 婚姻家庭

关于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规定,这是一个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问题。以下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一、监护权的规定

  1. 监护人的确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天然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需经相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担任监护人。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相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可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2. 监护人的职责:

    •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这包括提供生活照料、教育培养、保护被监护人免受侵害等。
    • 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是为了防止监护人滥用职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3. 特殊情况下的监护权:

    • 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若一方或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这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如指导性案例228号所示,法院会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二、探视权的规定

  1. 探视权的基本概念:

    •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存在,只是通常不直接称为“探视权”,而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共同监护权而自然享有的。
  2. 探视权的行使:

    • 在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指导性案例228号中,法院判决李某可探望李某某,张某对李某的探望予以协助配合。
    • 探视权的行使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若探视行为对被监护人造成不利影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限制或中止探视权。
  3. 探视权的保障:

    •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协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视权,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
    • 法院在处理探视权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三、实际案例分析

以指导性案例228号为例,张某与李某分居期间,李某及其祖母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李某某,并拒绝张某的探望请求。张某遂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并明确李某可探望李某某,张某需予以协助配合。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父母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平衡。

综上所述,监护权和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重要权利,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