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认定窝赃 销赃罪中的 明知-王思纯律师|法行宝
2026-07-26 刑事辩护

在理解和认定窝赃、销赃罪(现已统一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明知”是这一罪名的核心构成要素,它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罪责认定。

一、“明知”的定义与分类

“明知”在这里包括直接明知和间接明知(或称为应知)两种情形:

  1. 直接明知:指的是行为人明确、确切地知道自己所处理的财物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来源有清晰的认识。

  2. 间接明知(应知):则是指行为人虽然未被告知财物的具体来源,但根据物品的来源、性质、价格、交易方式等异常情况,结合其常识、经验和判断力,应当能够推断出该物品可能是赃物。这种明知是一种推定明知,基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交易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判断“明知”的具体考虑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交易时间、地点与方式:异常时间(如深夜、凌晨)和隐蔽地点(如偏僻小巷、废弃工厂)的交易,以及不合理低价或缺乏正规手续的交易,都可能表明行为人应知财物来源不合法。

  2. 物品自身特征:特殊属性物品(如文物、珍稀动植物制品)的非法流通,以及物品外观上的异常(如被拆卸、改装、破坏痕迹),都是判断行为人应知的重要线索。

  3. 卖方情况:卖方身份不明、不愿透露真实身份或物品来源,或有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声誉,这些都能作为判断行为人应知的依据。

  4.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经验:具有专业知识或丰富行业经验的人,以及基于一般生活常识和阅历的人,对明显不合理的交易应保持警觉。如果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故意忽视这些异常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三、“明知”的法律判定与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公诉机关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知的情节,如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物品特征等,否则不能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四、特殊情况与例外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所处理的物品是赃物,并且这种不知情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持(如卖方提供了虚假的合法来源证明,且行为人无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则不应被视为犯有此罪。这是法律对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避免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的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理解和认定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交易环境、物品特征、卖方情况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经验等。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