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是谁-田亚亚律师|法行宝
2026-07-26 行政纠纷

送达回证上的受送达人,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就是需要接收相关诉讼文书或行政执法文书的对象。具体来说:

  1. 当受送达人是公民(自然人)时:

    • 通常情况下,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 如果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此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即视为受送达人已接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 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
    • 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在,也可以由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并盖章,签收时需备注签收人员在该单位的职务,签收日期同样为送达日期。
  3. 当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时:

    • 可以向受送达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 但如果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代理人无权代为签收相关文书,则应直接向受送达人本人送达。
  4. 特殊情况:

    • 如果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此时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 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同样视为送达。

概括起来,送达回证上的受送达人就是需要接收相关文书的对象,可能是公民本人、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或者是其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是确定文书送达时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