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胡素梅律师|法行宝
2026-07-25 刑事辩护

侵占公款罪(这里主要讨论职务侵占罪,因为刑法中并无直接“侵占公款罪”的表述,侵占公款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而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以下是对这两种罪行的详细区分和分析:

  1. 犯罪主体不同

    •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2. 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

    •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及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同时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及由国家管理、使用的私人货币。
    •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的财物,这些财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如知识产权等。
  3.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核心在于“挪”,即暂时性地使用公款,并不打算永久占有。
    •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在于“侵”,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单位财物变为个人所有,不再打算归还。
  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 挪用公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暂时挪用公款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并打算以后归还。这种故意是暂时性的,不涉及对公款的永久占有。
    •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永久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不打算归还。这种故意是永久性的,旨在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5. 刑罚不同

    • 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还会从重处罚。
    • 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1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三个月后归还。该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暂时挪用的故意,且打算归还。
  • 假设某私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价值10万元的货物私自变卖并占为己有。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永久非法占有的故意,且不再打算归还。

在实际案件中,应仔细分析被告人的行为特征、主观意图及犯罪后果等因素,以准确判断其行为性质并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