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11条第二款怎么处罚-朱红星律师|法行宝
2026-07-25 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若违反该条款,处罚措施如下:

  1. 一般处罚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若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员会被记9分(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记分新规调整了分值,此前为记12分)。

  2. 特殊情形加重处罚

    • 若因遮挡号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或“故意破坏证据”,面临更严厉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 若涉及伪造、变造号牌(如使用假牌、套牌),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收缴号牌,同时记12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处罚程序与救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罚款金额、记分情况及救济途径。若对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 日常用车前需检查号牌是否清晰、完整,避免因污损(如泥浆覆盖)或遮挡(如婚庆装饰、广告贴纸)被处罚。
  • 若号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坏,应及时向车管所申请补换,不可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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