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犯罪有哪些-谢威律师|法行宝
2026-07-24 刑事辩护

证券期货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例如,公司高管利用未公开的并购信息提前买入股票获利。

  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常见于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

  3.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例如,通过连续买卖拉高股价后抛售获利。

  4. 欺诈发行证券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此罪。例如,虚构公司财务数据骗取上市资格。

  5.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此罪。例如,上市公司隐瞒重大诉讼导致投资者损失。

  6.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此罪:

  •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若您或身边的人涉及证券期货犯罪相关问题,或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提供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