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罚金并非直接按照刑期来收取的。罚金的数额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来决定的,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具体来说,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也就是说,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罚金数额会相应增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罚金数额则会相应减少。
此外,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司法实践还会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这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所明确的,即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罚金的能力来依法决定罚金数额。
因此,经济类罚金的收取并不是简单地按照刑期来确定的,而是综合考虑了犯罪情节、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以及缴纳罚金的能力等多个因素。同时,也需要注意,只有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犯罪才适用罚金制度,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