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秦利梅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规定背景与目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公布的,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二、用工范围与用工比例

  1. 用工范围: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 用工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一比例的计算是基于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范围。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1.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并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关键内容。同时,协议还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

  1. 劳务派遣单位义务:包括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相关事项、建立培训制度、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等。

  2. 用工单位义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并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确保符合规定的用工比例。

五、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工作

对于跨地区派遣业务但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事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提供便利。

六、执法检查与劳动争议处理

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劳务派遣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重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同时,各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也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及时受理并公正处理相关争议。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全面了解《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