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赔偿金缴税问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这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工作年限-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但在此公式中,由于是按年计算,所以直接使用6万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则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来确定。
特殊情况说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这些费用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于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