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成开设赌场罪-刘永虹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刑事辩护

构成开设赌场罪,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如网络赌博平台运营公司),但需以“双罚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 主观要件
    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开设赌场,仍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若仅提供场地但未参与管理或分成,可能不构成此罪(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共犯)。

  3. 客观要件
    需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

    • 传统赌场:如租赁场地、提供赌具、组织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
    • 网络赌场:建立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
    • 其他形式:如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需以营利为目的,且赌资、参赌人数达到一定标准)。
      关键点:赌场需具有开放性(面向不特定人群)和持续性(长期经营或反复组织)。
  4.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表现为对良好社会风尚和正常娱乐活动的破坏,同时可能伴随诈骗、洗钱等衍生犯罪。

量刑标准补充说明: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分两档处罚:

  • 基础情形: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如赌场规模大、参赌人数多、抽头渔利数额巨大,或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参股、未成年人参与等情节,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务提示:
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赌场是否实际运营、是否存在抽头渔利行为、参赌人员是否具有不特定性等。具体细节可能影响罪名认定(如与聚众赌博罪的区分)或量刑幅度,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