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孙涛律师|法行宝
2026-07-19 合同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主要明确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对方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 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即双方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的阶段。
  2. 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对方遭受损失:因行为人的违背诚信原则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
  4. 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方的损失是由于行为人的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直接导致的。

二、《民法典》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行为人以订立合同为名,实则恶意进行磋商,意图损害对方利益。
    • 例如,甲明知自己不会与乙签订合同,却故意与乙进行长时间的磋商,导致乙错过了与其他方签订合同的机会,造成乙的经济损失。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行为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对方。
    • 例如,甲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乙在购买后遭受经济损失。
  3.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所有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对方损失的行为。
    • 例如,行为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这包括但不限于:

  • 缔约费用:如为订立合同而支付的差旅费、通讯费等。
  • 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如为履行合同而购买的原材料、租赁的设备等。
  • 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如因与行为人磋商而错过了与其他方签订更有利合同的机会。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建议

实际案例:

假设甲公司拟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甲公司在磋商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其即将破产的事实,导致乙公司基于信赖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因破产无法履行合同,乙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乙公司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法律建议:

  1.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保持诚信:双方应如实告知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避免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关键信息。
  2. 谨慎审查对方信息:在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对方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3. 及时保留证据:在磋商过程中,应妥善保留与合同订立有关的证据,如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果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或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有任何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