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 生产 销售不-蒋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侵权纠纷

结论前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的相关规定,该解释详细明确了入罪标准、量刑情节、主观故意认定等多个方面,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入罪标准

  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入罪情形:该解释详细列举了多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食品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
    • 案例说明:若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面包中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严重超标,达到了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就符合此罪的入罪情形。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入罪情形: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即构成本罪。这里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等。
    • 案例说明:一些不法商家在减肥保健品中添加西布曲明这种被禁用的药物,就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二、量刑情节

  1. 从重处罚情节

    • 对于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情况,要从重处罚。
    • 案例说明:某人在幼儿园附近售卖添加了违禁成分的糖果给幼儿,就会面临更严厉的量刑。
  2. 缓刑适用限制

    • 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特定情形的除外。这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三、主观故意认定

  • 推定故意的情形: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司法解释规定了推定的情形。比如,长期从事相关食品加工、销售工作,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等,都可以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四、其他相关规定

  • 关联行为的惩处:对于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而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等便利条件的,也将以相应罪名的共犯论处。
  • 源头治理的强化:对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进行了定罪处罚规定。如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的物质,将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进行处罚。
  • 涉案物品处置与证据标准:对查获的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原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规定了具体的处置方式,如没收、销毁等。同时,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判断标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建议:

  •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自身健康安全。
  • 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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