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买到过期商品,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赔偿,具体赔偿方式及依据如下:
退还货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购买到过期商品属于经营者未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情形,消费者有权要求超市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最低赔偿500元或实际损失三倍
若超市存在明知商品过期仍销售的故意行为(如过期商品未下架、未标注警示等),则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此时消费者可主张:
行政处罚与举报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最低5万元起)等行政处罚。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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