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刑法第几条-杜万义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刑事辩护

骗取贷款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条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且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欺骗手段”是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承兑票据、开具信用证或保函等。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需注意,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量刑标准

  1. 基本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加重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这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的损失金额、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损失金额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会被认定为“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

  2.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这通常包括行为人的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例如,如果行为人采用特别恶劣的欺骗手段,或者犯罪后拒不认罪、悔罪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 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如果单位构成骗取贷款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需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单位犯罪时,需要特别注意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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