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王如娃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刑事辩护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进行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最终应执行的刑罚。其计算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犯罪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具体规定如下:

  •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特殊规定:

  • 若数罪中包含有期徒刑和拘役,则执行有期徒刑。
  • 若包含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则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举例:甲因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年、9年,则甲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由法院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二、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即《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计算公式:

  1. 先将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按照第六十九条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期(即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考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限制)。
  2. 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出还需执行的刑期。

举例:丁因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B罪,对B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则应将A罪与B罪的刑罚并罚,在10年以上16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已执行的4年应计算在内,故丁还需执行剩余刑期(假设决定执行14年,则还需执行10年)。

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即《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计算公式:

  1. 先从前罪判决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出前罪未执行的刑期。
  2. 再将前罪未执行的刑期与后罪所判刑罚按照第六十九条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期(即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考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限制)。

举例:戊因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执行5年后又犯D罪,对D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则应先计算出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为7年(12-5),再将这7年与新罪判处的7年并罚,在7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10年,则戊还需执行10年)。

总结与建议:

数罪并罚的计算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刑,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数罪并罚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法律后果和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