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送子女上学,这一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这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具体来说,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但如果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其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负有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如果监护人未尽到保证责任,放任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如果监护人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入学,乡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对于拒不改正及拒不缴纳罚款的监护人,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化隆县法院处理的案件为例,村民苏某某拒不送两名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群科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置若罔闻。最终,化隆县法院对苏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其保证将两名失学儿童及时送回学校,直至学业完成。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不送子女上学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因此,作为监护人,必须依法送未成年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