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林长青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刑事辩护

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虚假诉讼罪的界定

  1. 定义: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行为特征:

    •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物抵债协议;与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关系;在破产案件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或担保物权;以及其他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债务的,同样视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妨害司法秩序与侵害他人权益的认定

虚假诉讼若具备以下任一情形,即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 导致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保全措施;
  2. 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3. 基于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书、财产分配方案,或执行基于捏造事实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4. 多次提起虚假诉讼;
  5. 曾因虚假诉讼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或受过刑事追究;
  6.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虚假诉讼行为若达到以下情节之一,即视为“情节严重”:

  1. 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 严重干扰司法活动或损害司法公信力;
  3. 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财产给付义务,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
  4. 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
  5.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十万元以上;
  6. 因不执行基于捏造事实的判决、裁定而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受到刑事追究;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特别严重情形:若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或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数罪并罚与从重处罚原则

  1. 数罪并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从重处罚。

  2. 司法工作人员责任:司法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等犯罪的,亦依此原则处理。

  3. 共同犯罪: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参与虚假诉讼,共同实施虚假行为的,按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同样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篡改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文罪)、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等相关条款。

总结与建议:

虚假诉讼罪不仅扰乱司法秩序,还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虚假诉讼的问题,或者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