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要素-吴洁银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刑事辩护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要素,才能构成贪污罪:

  1. 犯罪主体:

    •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各级政府的公务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国有银行的高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由国有单位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国家扶贫项目中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因委托关系而获得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权力,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2. 主观方面:

    •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导致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这是贪污罪区别于其他职务犯罪的关键特征之一。如果行为人因疏忽大意导致账目不符,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贪污罪。
  3. 客观方面:

    •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 具体的非法占有手段包括:侵吞,即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窃取,即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骗取,即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以及其他手段,如巧立名目私分公款、公物等。
  4. 客体要件:

    •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其中,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严重侵害是贪污罪的主要特征。
    • 公共财物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贪污公款、公物,以及贪污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债权、股权)等。

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张某,利用自己管理公司资金的便利条件,通过伪造账目、虚报支出的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作为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利用了自己管理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账目、虚报支出的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司资金;这一行为既侵犯了公司资金的所有权,又损害了国有企业的正常活动和职务的廉洁性。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的刑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因此,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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