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周娅静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经济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以物抵债的规定,主要涉及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法定抵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1. 适用条件:

    • 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权、债务。
    • 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例如都是金钱债务或同种类的货物债务。
    • 对方债务须已届清偿期。不过,在破产案件中,即使债务未到期,也可能允许抵销。
    • 双方所负的债务必须是可抵销的债务,即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例如,不作为债务(如竞业禁止债务)、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债务以及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等通常不得抵销。
  2. 行使方式:

    • 主张抵销的一方需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抵销生效。这种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能够确保对方收到即可。
    • 抵销的通知不能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如果抵销附条件或附期限,会使抵销的效力变得不确定,有违抵销的本意,也有害于他人的利益。
  3. 法律后果:

    • 抵销生效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这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
    • 如果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且当事人对抵销顺序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举例:甲欠乙10万元货款,到期未还;同时,乙也欠甲10万元借款,也已到期。此时,甲可以通知乙,将自己的10万元借款债务与乙的10万元货款债务进行抵销,双方债务即告消灭。

二、约定抵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1. 适用条件:

    • 与法定抵销不同,约定抵销不要求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抵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进行抵销。这种方式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
  2. 行使方式:

    • 双方当事人需要通过协商达成抵销合意,这种合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 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抵销即告成立,无需额外的通知程序。
  3. 法律后果:

    • 与法定抵销相同,约定抵销也会导致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举例:甲欠乙10万元货款,到期未还;同时,乙欠甲一辆价值相当的汽车,也已到期。此时,甲和乙可以协商一致,将甲的货款债务与乙的汽车债务进行抵销,双方债务即告消灭。

三、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两条直接规定抵销的法律条文外,《民法典》还在其他条款中涉及了与抵销相关的内容,如债权转让后的抵销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此外,《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也规定了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和限制。

在处理以物抵债问题时,建议你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抵销的适用条件:确保双方债务符合法定抵销或约定抵销的条件,避免因条件不符而导致抵销无效。
  2. 遵循抵销的行使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抵销,确保抵销通知的有效送达,并避免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抵销。
  3. 了解抵销的法律后果:抵销生效后,双方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需注意抵销顺序和剩余债务的处理。

如果你在处理以物抵债问题时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