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起诉诉讼费怎么收-李杰民律师|法行宝
2026-07-16 行政纠纷

撤回起诉后诉讼费的收取规则如下:

  1. 以撤诉方式结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若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且法院裁定准许的,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即诉讼费)由法院退还一半,另一半由原告自行承担。例如:原告预交5000元诉讼费,撤诉后法院退还2500元,剩余2500元由原告负担。

  2. 特殊情形下的费用处理

    • 部分撤诉:若原告仅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可能根据实际审理情况,对未撤诉部分的诉讼费按比例收取,已撤诉部分对应的费用减半退还。
    • 反诉或第三人诉讼:若被告提出反诉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撤诉仅针对本诉的,反诉或第三人诉讼部分的诉讼费仍需按原规则缴纳,不因本诉撤诉而减免。
    • 恶意撤诉:若法院认为原告撤诉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等恶意情形,可能裁定不予退还已预交费用(但实践中此类情形较少见)。
  3. 其他费用的处理

    • 保全费、鉴定费等:若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委托鉴定等,已产生的保全费、鉴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通常不予退还,需由原告自行承担。
    • 律师费:律师费属于原告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与诉讼费无关,撤诉不影响律师费的支付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温馨提示:
撤诉后若需再次起诉,原告需重新预交诉讼费,且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如撤诉后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重新起诉;若已超过,则可能丧失胜诉权)。如有具体案件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