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村里废弃地的承包期限需分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若废弃地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此类承包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合同到期后可依法续订。
若废弃地属于“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但废弃地通常不属于耕地、草地或林地范畴,因此更可能适用“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即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以30年为上限。
特殊情形:废弃地经治理后变为可耕地
若废弃地通过治理恢复为耕地,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则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耕地承包期的规定,即承包期为30年。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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