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赵冠律师|法行宝
2026-07-13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获得利益、自己受到损失及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获利缺乏合法根据;被告则需对其获利具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详细分析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1. 一方获得利益

    • 原告需证明被告确实获得了某种财产性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积极的财产增加(如银行账户收到款项、接收实物等),也可以是消极的财产减少的避免(如本应支付的费用未支付)。例如,在银行转账错误案件中,原告需提供转账记录,证明被告账户收到了额外款项。
  2. 他方受到损失

    • 原告需证明自己因被告的不当获利而遭受了实际损失,包括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与被告获利之间的直接关联。例如,提供支出凭证、收入减少的证明或货物误发的证据等,以证明自己因错误转账导致账户资金减少或业务受损。
  3.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原告需证明被告的获利行为是直接导致自己损失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明确的。例如,在误转款项案件中,原告需证明误转是导致被告获利和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
  4. 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 原告需初步证明被告的获利行为缺乏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这通常是通过指出双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赠与关系或其他合法依据来实现的。例如,在误转款项案件中,原告可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赠与等关系,从而证明被告获利缺乏合法根据。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

  • 当被告提出抗辩时,需对其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抗辩事由通常包括存在合法的基础关系(如合同关系、无因管理等)或利益已经不存在等。
  • 例如,被告若主张转账是偿还之前的借款,则需提供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若主张收到的款项已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则需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

三、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等案件,法律可能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部分或全部举证责任。但在一般的不当得利纠纷中,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四、举证不能的后果

  •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不当得利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践指导意义

  • 在日常交易和财务管理中,要谨慎操作,避免误转、误付等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应及时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合同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于被告而言,如果主张其获利有合法根据,也应积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以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示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误将一笔货款打入了乙公司的账户,甲公司作为原告,需提供转账记录证明乙公司收到了款项,提供与客户的合同等证据证明自己因误转而遭受了损失,并说明误转是导致乙公司获利和甲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同时,甲公司还需初步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或其他合法依据,以证明乙公司获利缺乏合法根据。而乙公司作为被告,如果主张其收款有合法依据,如双方之间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或合同关系,则需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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