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是第几条-田沃千律师|法行宝
2026-07-13 刑事辩护

关于刑事诉讼法中调取证据的具体条款,主要涉及的是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以下是对这两条条款的详细解释,以及调取证据过程中的一些关键要点:

  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 条款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取权,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证据的保密性和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法律追究。
  2.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 条款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 解释:此条款进一步强调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调取证据的广泛性和全面性,不仅限于有罪证据,还包括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证据的合法性:调取的证据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证据的关联性:调取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无关证据不仅无助于案件的解决,还可能浪费司法资源。
  •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臆断或虚构的。司法机关在调取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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