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有免 责期吗-喻燕立律师|法行宝
2025-05-28 劳动纠纷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确实存在免责期相关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被保障人在起保日前已遭受意外伤害,那么这部分伤害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即职保会不负给付伤残保障金或身故保障金的责任。这可以视为一种“免责期”的设定,即保障活动不对起保日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负责。

此外,该保障活动还有一系列其他的免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在起保日及之前已退休、残疾程度未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投保人或继承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障人因疾病及自杀行为等。这些免责条款都明确了职保会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因此,在参与《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时,建议职工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保障条款和免责条款,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障范围。如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及时向职保会或相关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