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有几类-吴佳欢律师|法行宝
2026-07-12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自诉案件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1.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 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 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具体包括:

  1. 故意伤害案(轻伤,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 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 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且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这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的情况。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