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学生上学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论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都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需要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意味着,每一个适龄的孩子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接受义务教育,这是国家法律所保障的。
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即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则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是法律对家长或监护人的明确要求。
近年来,虽然有一些社会培训机构或个别家长试图以各种方式替代义务教育,如以“国学”“女德”教育等名义开展全日制教育、培训,或者送子女去培训机构或在家学习,但这些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都是违法的。因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依法实现,妨碍了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也严重影响了适龄儿童、少年的成长发展。
因此,如果有人不让学生上学,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是违法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教育部门会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和问责。所以,我们应当尊重并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