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可期待利益。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私财物,这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有形财产:如货币、金银首饰、汽车等,这些都是有实际价值且能被人们占有和支配的动产,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范畴。
无形财产:如电力、煤气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能源,以及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新型的财产权益,也逐渐被纳入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考量范围。
然而,可期待利益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可期待利益通常指的是未来可能获得的某种好处或收益,它并不具有现实的、直接的财产属性,因此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这里的“公私财物”必须是指现实的、具体的财物,而不是未来的、可能获得的利益。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可期待利益,而是主要限于公私财物,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