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 司法解释-苏孝清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刑事辩护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以下是对该罪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知识的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1. 基本刑: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加重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招摇撞骗、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等情形。
  3. 特别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这是因为人民警察的职责特殊,冒充其身份进行诈骗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二、构成要件

  1. 冒充对象:

    • 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也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情况。
  2. 行为方式:

    • 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即利用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以谋取非法利益。这里的非法利益不仅限于物质利益(如骗取钱财、享受免费服务等),还包括非物质利益(如骗取荣誉、职位、感情等)。
  3. 主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仅出于好玩、虚荣等原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则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三、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

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时,可能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原则,这种情况下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即比较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例如,如果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诈骗罪的法定刑更重,则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招摇撞骗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会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等。例如,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感情或职位的行为,虽然可能没有直接骗取财物,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或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同样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

五、法律建议

  1. 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招摇撞骗罪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避免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
  2. 谨慎行事:不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活动,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3. 及时报警:如果发现自己或他人受到招摇撞骗行为的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或者有任何关于招摇撞骗罪的法律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