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倾销怎么认定-梁升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合同纠纷

低价倾销的认定主要依据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低价倾销的构成要件

低价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其认定需满足以下几个核心要件:

  1. 行为主体:必须是处于销售环节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可能涵盖生产者、销售者等各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主体,尤其是那些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

  2. 主观目的:经营者必须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故意。这种故意并非偶然性的促销动机,而是旨在通过长期低价策略来削弱或消除竞争对手,从而获取市场垄断地位。判断是否具有该故意,需结合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的经营策略、降价的幅度和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3. 客观行为:经营者必须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这里的“成本”应理解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总和,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等。具体手段可能包括直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或者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还可能通过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以及非对等物资串换、以物抵债等方式实现。

  4. 损害后果:低价倾销行为必须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种损害可能表现为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减少、销售利润降低,甚至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倒闭、全行业萎缩等严重后果。

二、低价倾销的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低于成本价的销售都构成低价倾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下的低价销售行为不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低价倾销:

  1. 销售鲜活商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肉等,因其易腐烂、变质且难以长期保存,经营者在面临商品即将过期或变质的风险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是合理的,不构成低价倾销。

  2. 处理积压商品与即将到期商品:积压商品指的是因市场需求变化、生产计划失误或库存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滞销产品。经营者为回笼资金、清理库存,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这些商品。对于有明确有效期限的商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在其临近有效期时,使用价值和市场需求会大幅下降。此时,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同样不构成低价倾销,而是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和减少损失。

  3. 季节性降价:季节性商品,如服装、空调、取暖设备等,其需求随季节变化而波动明显。在季节交替之际,经营者为了清理过季商品、为新季商品腾出空间,通常会选择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促销。这种季节性降价是市场行为的合理体现,不属于低价倾销。

  4. 因特殊原因降价销售:经营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特殊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也不构成低价倾销。这些情况下的降价销售是经营者在特定困境下为了维持正常运营或处理资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三、法律后果与建议

低价倾销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若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时,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建议经营者在制定销售策略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低价倾销的误区。 在面临特殊情况需要降价销售时,应仔细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以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监管和宣传,共同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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