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组可以私自在管理规约当中自己条款吗-刁成路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合同纠纷

筹备组无权私自在管理规约中增设未经法定程序或业主共同决议的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1. 管理规约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管理规约的制定或修改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参与表决,且需满足“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参与业主中“双过半”同意的法定条件(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备组仅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无权单方面决定规约内容。

  2. 筹备组的权限边界
    筹备组的职责通常包括:

    • 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等文件;
    • 确认业主身份及投票权数等。
      但所有草案均需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若筹备组未经业主共同决议私自增设条款,属于超越权限的无效行为,相关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 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 若增设条款仅涉及筹备组内部工作程序(如会议通知方式、表决流程等),且不损害业主权益,可能被认定为内部管理性规定,但此类内容通常应纳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而非管理规约。
    • 若筹备组通过伪造业主签名、篡改表决结果等方式强行通过条款,可能涉嫌侵犯业主知情权、表决权,业主可向街道办、房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撤销相关条款。

建议:若发现筹备组擅自增设条款,业主可要求其公示表决记录、业主签名等材料,并通过书面异议、联名申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等方式维护权益。如有具体争议,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结合地方性法规为您分析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