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方式的撰写需根据案件性质、处理结果及法律程序要求进行规范表述,不同类型案件的结案方式存在差异。以下从民事、刑事、行政三类案件角度,结合实务经验说明具体写法及注意事项:
一、民事案件结案方式
调解结案
需在裁判文书首部明确载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在正文部分列明调解协议内容,最终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作为结案依据。调解书需加盖法院印章,自双方签收后生效。
判决结案
应区分一审、二审程序:
撤诉结案
需记载”原告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终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作为结案表述。
二、刑事案件结案方式
有罪判决
需写明”本院认为,被告人XX犯XX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并详细列明主刑、附加刑及执行方式。涉及数罪并罚的,需援引《刑法》第六十九条。
无罪判决
分为证据不足无罪(存疑无罪)和绝对无罪两种情形:
终止审理
适用于被告人死亡等法定情形,需写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XX于XX年XX月XX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三、行政案件结案方式
驳回诉讼请求
需写明”本院认为,被告XX作出的XX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撤销或部分撤销
需写明”本院认为,被告XX作出的XX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X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XX作出的XX行政行为(或部分撤销)”。
确认违法或无效
适用于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宜撤销的情形,需写明”本院认为,被告XX作出的XX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一款第X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XX作出的XX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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