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保险事故发生后,已超过二年未达三年的,保险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是否支持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保险合同属于人寿保险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此,若保险合同为人寿保险,即使已超过二年未达三年,仍在五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若保险合同属于非人寿保险范畴(如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此时,若已超过二年未达三年,保险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但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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