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离婚流程和手续-许莉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婚姻家庭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申诉离婚流程和手续问题,这里我为您详细解答一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并非“申诉”过程,而是夫妻双方自愿或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主要流程如下:

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 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 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4. 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 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 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 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1.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持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 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4. 再次申请: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 审查与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三、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 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居住证等,具体根据当事人身份情况提供);
  3.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

  1.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 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同上);
  3. 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 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5. 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6.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证明材料。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清晰了解离婚登记的流程和手续。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