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二审中,被告无需主动“申请”参与诉讼,而是依法自动成为二审程序当事人。但被告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并参与庭审活动。 以下是具体说明:
被告的诉讼地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行政诉讼被告恒定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一审判决后,若原告或被告(行政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程序自动启动,原一审被告直接成为二审被上诉人,无需另行申请。
被告需履行的程序义务
被告的上诉权
若被告认为一审判决错误,亦可主动提起上诉,此时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一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上诉后,被告身份转为“上诉人”,原原告成为“被上诉人”。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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