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信息类型与数量标准
根据信息类型及数量,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 敏感信息: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50条以上的;
- 重要信息: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的;
- 其他信息:出售或提供除上述两类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违法所得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行为情节标准
即使未达到数量或金额标准,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立案:
- 曾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又出售或提供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信息后,用于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数量或金额虽未达标,但两年内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补充说明:
- “提供”的认定:包括向特定人提供、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形。
- “非法获取”的认定:包括窃取、骗取、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以及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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