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通过任何协议或承诺来免除这一责任。
其次,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它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为劳动者提供了在面临各种风险时的基本保障。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来免除这一责任,那么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再者,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即使员工在公司的要求下签订了“放弃参保协议”,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将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和劳动者的维权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