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临时保护期是法条的第几条-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知识产权

关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十三条。具体来说,该条款指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一条款即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核心法律依据。

临时保护期的详细解读

  1. 临时保护期的定义与范围:

    • 临时保护期特指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的这一特定时间段。在此期间,虽然专利申请尚未正式获得专利权,但鉴于发明内容已经公开,法律为平衡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提供了临时的法律保护。
  2. 临时保护期的起始与结束时间:

    • 起始时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此时进入临时保护期。
    • 结束时间: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即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公告时,临时保护期结束。
  3. 临时保护期内的权利与义务:

    • 申请人的权利: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以赔偿因发明被实施所受到的损失。
    • 实施者的义务:实施者有义务在临时保护期内向申请人支付适当费用,但该支付义务不具有强制性。若拒绝支付,申请人需等待专利授权后才能寻求司法救济。
  4. 费用支付争议的解决:

    • 当双方就费用问题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提起诉讼的时效通常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若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悉或应当知悉,则时效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 若发明专利申请最终未能获得授权,或者申请被撤回,申请人需将之前依据临时保护期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实施者,并加算相应的利息。这是为了保障公平交易,避免不当得利。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值得注意的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存在公布后到授权前的阶段,因此不适用临时保护期的规定。
  • 费用支付的合理性: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人要求支付的费用应当合理,通常需要根据实施者的实际收益、发明专利的创新程度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作为专业律师,我建议申请人在临时保护期内密切关注其发明的实施情况,并在必要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您在专利临时保护期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