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整户消亡的关系-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合同纠纷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整户消亡作为特殊情形,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二者关系需结合法律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一规定确立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1. 整户消亡情形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尽管有上述原则性规定,但在整户消亡的特殊情形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整户消亡指的是承包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导致承包户整体消亡的情况。此时,由于承包户已不存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中,虽然该法未直接提及“整户消亡”,但根据法律逻辑和实务操作,整户消亡被视为承包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

  1. 处理二者关系的实务要点
  • 确认整户消亡事实: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需要确认承包户是否确实整户消亡。这通常需要通过户籍登记、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据来证实。
  • 遵循法定程序:发包方在收回承包地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前通知承包户或其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等,以确保收回行为的合法性。
  • 保护合法权益:在整户消亡的情况下,如果承包户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承包土地的,应依法保护其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不存在继承人的,发包方方可收回承包地。
  • 注意特殊情形:对于承包户中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由于承包户仍然存在,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此时,应由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