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整户消亡作为特殊情形,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二者关系需结合法律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一规定确立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尽管有上述原则性规定,但在整户消亡的特殊情形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整户消亡指的是承包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导致承包户整体消亡的情况。此时,由于承包户已不存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中,虽然该法未直接提及“整户消亡”,但根据法律逻辑和实务操作,整户消亡被视为承包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