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公安不立案复核申请书的核心撰写要点及模板参考如下:
一、核心结论
二、具体撰写要点及模板
(一)标题与申请人信息
(二)请求事项
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决定进行复核,并撤销原决定、依法立案。例如:
“请求贵局对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文号:XX)进行复核,撤销原决定,并对申请人报案的盗窃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三)事实与理由
案件基本事实:
论证不立案决定的违法性:
引用法律依据:
(四)证据清单
列明已提交的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内容,例如:
(五)结尾敬语
写明“此致”“XX市公安局(或上级公安机关)”,并由申请人签名、注明日期。
三、注意事项
附:模板参考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1980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XX市公安局XX分局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文号:XX)进行复核,撤销原决定,并对申请人报案的盗窃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XX月XX日,申请人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XX元、黄金首饰(价值XX元)及笔记本电脑(价值XX元)。当日,申请人向XX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于XX年XX月XX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
## 二、不立案决定违法性论证
1. 根据《刑法》第264条,入户盗窃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犯罪。本案中,嫌疑人通过破坏门锁进入申请人住宅,符合“入户盗窃”情形。
2. 申请人已提供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嫌疑人于案发时段进入楼栋)及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嫌疑人数据库比对一致),证据充分。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立案,明显与事实不符。
3. 公安机关未履行《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立案义务,亦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出具书面不立案理由,程序违法。
## 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刑法》第26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
证据清单:
1. 报案回执(复印件);
2. 小区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
3. 现场指纹鉴定报告(复印件);
4. 证人李四证言(书面)。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张三(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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