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声明的法律依据-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

韩雨彤曾辉领证谣言事件中,工作室及当事人通过发布辟谣声明否认不实传闻,这一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名誉权保护及对不实信息的澄清权利。结合新闻背景,此类辟谣声明是公众人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谣言扩散的常见法律手段。以下从法律依据、法律效果、实务建议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辟谣声明的合法性来源

  1. 《民法典》对名誉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新闻中自媒体编造“韩雨彤曾辉领证”的虚假信息,并搭配伪造截图传播,属于典型的诽谤行为,直接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辟谣声明是权利人通过公开方式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合法手段,符合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要求。

  2. 《民法典》对信息真实性的要求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需符合“事实基本真实”的要求。自媒体编造的“领证”信息无任何事实依据,明显违反这一规定,辟谣声明正是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直接回应。

  3.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造谣行为的规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拘留或罚款。虽然本案中造谣者尚未被行政处罚,但辟谣声明中“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已明确警示,后续可通过报警或诉讼追究造谣者的行政或民事责任。

二、法律效果:辟谣声明的实际作用

  1. 阻断谣言传播链条
    新闻中谣言的发酵路径为“自媒体编造→营销号转发→网友误读”,辟谣声明通过工作室官方渠道及当事人直播直接回应,切断了谣言的传播源头。根据《民法典》第1028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删除。辟谣声明本质上是权利人主动行使这一权利。

  2. 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声明中明确“网传信息全部不实”“保留追责权利”,已为后续诉讼或投诉固定了关键证据。若造谣者继续传播,权利人可依据声明内容,以诽谤罪(刑事)或名誉权纠纷(民事)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 引导公众理性看待艺人私生活
    声明中呼吁“停止造谣”“关注作品”,既维护了艺人合法权益,也符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的要求,有助于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

三、实务建议:如何合法有效发布辟谣声明

  1. 内容要素需完整
    合法辟谣声明应包含以下要素:

    • 事实澄清:明确否认不实信息(如“从未办理婚姻登记”);
    • 证据提示:说明已固定造谣证据(如虚假截图、传播路径);
    • 法律后果:声明保留追责权利(如“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 呼吁引导:呼吁公众停止传播、关注合法信息(如“请以官方消息为准”)。
      新闻中韩雨彤工作室的声明已涵盖上述要素,符合实务要求。
  2. 发布渠道需权威
    辟谣声明应通过官方渠道(如工作室微博、艺人个人账号)发布,确保信息来源可信。若谣言涉及多个平台,可同步向平台投诉(如微博的“举报不实信息”功能),要求删除谣言内容。

  3. 后续行动需跟进
    若造谣者未停止侵权,权利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 向公安机关报案:若谣言造成严重后果(如艺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报案;
    • 提起民事诉讼: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起诉造谣者,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 申请行为保全:若谣言持续扩散,可向法院申请裁定造谣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四、延伸思考: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

本案中,网友对艺人婚恋进度的关注本质是公众知情权与艺人隐私权的冲突。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艺人的恋爱、婚姻状态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网友仅凭同框、出游等片段信息编造“领证”结论,已超出合理关注范围,构成侵权。辟谣声明的发布,正是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有力回应,也提醒公众:磕CP需守住法律边界,喜爱不应成为打扰他人的理由。

总结

韩雨彤曾辉的辟谣声明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既是维护自身名誉权的合法手段,也是阻断谣言传播、引导理性追星的有效方式。若您遇到类似谣言侵权问题,可参考上述分析,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