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欠款人约定分期还款到期后未继续履行且后续重新约定的情况下,能否要求提前全额还款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取决于新约定的内容及双方行为表现。
若后续约定明确保留了债权人的提前收贷权
若双方在重新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时,明确写明“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任意一期违约时要求提前全额还款”(或类似条款),则当债务人未按新约定履行时,债权人可直接依据该条款主张提前收回全部欠款。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类条款属于双方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合法有效。
若后续约定未明确提前收贷权,但债务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若新约定未提及提前还款条款,但债务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债权人仍可主张提前全额还款:
若后续约定未明确提前收贷权,且债务人仅轻微违约
若债务人仅偶尔迟延还款(如延迟数日),但后续补足款项,且无其他恶意行为,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要求提前全额还款。此时,债权人仅能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或利息(若合同有约定),或要求债务人继续按新约定履行。
例外情形:若合同约定“任何一期逾期超过X日,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则即使债务人后续补足款项,债权人仍可依据该条款主张权利。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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