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家公有病自己不出钱要儿子出钱是否合理,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家庭财产状况、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特殊约定或法律特殊规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从家庭财产和赡养义务的一般原则来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若家公(即父亲的父亲)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儿子作为成年子女,确实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包括支付医疗费用。但这一义务的前提是家公自身无经济能力支付医疗费用。若家公有存款、房产或其他财产,却拒绝使用自己的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直接要求儿子承担,从法律和情理上均存在争议。此时,儿子可以与家公协商,要求其先使用自有财产支付医疗费用,不足部分再由子女分担。
从家庭内部约定或特殊情况来看
若家庭内部有明确约定(如分家协议、赡养协议等),约定由儿子承担家公的医疗费用,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儿子需按约定履行。此外,若家公因特殊原因(如残疾、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经济来源,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需承担医疗费用。但若家公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儿子可以主张家公先履行自身责任,再由子女补充。
从法律救济途径来看
若儿子认为家公的要求不合理,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儿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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