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时限的规定主要如下: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使得这一期限有所调整。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再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又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另外,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也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限,那么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后,也有相应的审查时限。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再审的条件,人民法院将裁定再审;如果不符合,则裁定驳回申请。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程序,它为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途径。因此,当事人在行使再审权利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再审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